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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平诉陈培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陈培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691号原告:王平,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宁波,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培志,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王平与陈培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王平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王平负担。审 判 长  刘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保人民陪审员  罗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