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平诉陈培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陈培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691号原告:王平,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宁波,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培志,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王平与陈培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王平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王平负担。审 判 长 刘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保人民陪审员 罗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