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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执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溪县繁华街东二栋,组织机构代码79476783-5。法定代表人徐坤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华,男,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余志军,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资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资溪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赣1028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余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志军履行给付物业费、诉讼费及执行费合计826元,但被执行人余志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志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号为00×××40内的存款8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