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华晶钻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华晶钻石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882号原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永祥路瑞祥小区门面房7号楼南户。法定代表人:王爱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生,副总经理。被告:焦作市华晶钻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办事处中原路南段3222号。法定代表人:郭留希,董事长。原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华晶钻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杜荣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