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庄永高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永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监2号罪犯庄永高,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2001年2月19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莆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庄永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罪犯庄永高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4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于200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闽西监狱执行。2003年9月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闽刑再终字7号刑事判决,改判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闽刑更监2号刑事裁定和本院作出的历次减刑裁定,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关于提请核减罪犯庄永高刑期的函》,建议本院对罪犯庄永高的刑期起止予以重新核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永高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庄永高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庄永高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岩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2月23日止);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岩刑执字第12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3日止)。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闽08刑更16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23日止)。后刑罚执行机关闽西监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将罪犯庄永高再审判决前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予以核减的建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闽刑更监2号刑事裁定,罪犯庄永高原无期徒刑交付执行后至本院再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已实际服刑一年十个月零十四天,应在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的刑期内扣减(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9日止)。本院认为,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刑更监2号刑事裁定罪犯庄永高原无期徒刑交付执行后至本院再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已实际服刑一年十个月零十四天,应在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的刑期内扣减,因此本院作出的(2012)岩刑执字第703号、(2014)岩刑执字第1234号及(2016)闽08刑更1647号刑事裁定所确定的刑期起止也相应予以调整。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庄永高经(2012)岩刑执字第703号裁定减刑后刑期执行止日调整为2026年4月9日、(2014)岩刑执字第1234号裁定减刑后刑期执行止日调整为2024年8月9日、(2016)闽08刑更1647号裁定减刑后刑期执行止日调整为2023年3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毅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