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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海丰水产店、铜仁市碧江区宏源大饭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海丰水产店,铜仁市碧江区宏源大饭店,李发军,钟世坤,尹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财保44号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海丰水产店,经营者:谢爱妹。经营场所:铜仁市碧江区103菜市场2号门面。被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宏源大饭店,经营者:李发军。经营场所:铜仁市碧江区时代商汇9栋C2层。被申请人:李发军,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公园道一号5栋9楼。被申请人:钟世坤,男,1985年7月5日出生,铜仁市碧江区宏源大饭店合伙人。被申请人:尹汉云,男,1965年7月3日出生。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海丰水产店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发军、钟世坤、尹汉云在工行铜仁市延新路支行开设的联银账户24×××37的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海丰水产店以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贵D×××××的轻型普通货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发军、钟世坤、尹汉云在工行××市××路支行开设的联银账户24×××37的存款4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