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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宜都市欣源欣汽修厂与宜都市安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欣源欣汽修厂,宜都市安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857号原告宜都市欣源欣汽修厂,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80号。经营者乐照春,男,生于1971年3月1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宜都市安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河大道145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欣源欣汽修厂诉被告宜都市安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欣源欣汽修厂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市欣源欣汽修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都市欣源欣汽修厂负担。审判员  袁昌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雪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