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淄博旺欣塑胶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旺欣塑胶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076号原告:淄博旺欣塑胶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法定代表人:李红霞,经理。被告: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稻庄镇西水村。法定代表人:宋文松,经理。原告淄博旺欣塑胶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旺欣塑胶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旺欣塑胶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旺欣塑胶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4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淄博旺欣塑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