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常熟瑞诚模具有限公司与杨仁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瑞诚模具有限公司,杨仁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5613号原告:常熟瑞诚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新安江路6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13757290T。法定代表人:臧红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耀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仁贵,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常熟瑞诚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仁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瑞诚模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耀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仁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瑞诚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撤回常劳人仲案字(2017)第273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仁贵自愿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未因工伤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在仲裁庭审中主张于2016年10月7日返厂工作,与病假证明矛盾。被告杨仁贵书面辩称,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16时左右,杨仁贵在常熟瑞诚模具有限公司车间冲床上操作时,右手指被机器夹到,导致右手指受伤。经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中环小指末端缺损伤。2016年11月16日,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仁贵的上述情形为工伤。2017年1月10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杨仁贵的伤残等级符合玖级。另查明:2017年3月,杨仁贵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九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533=407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000元,工伤停工留薪期4533×7=31731元,护理费10天×100=700元,鉴定费200元。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17]第273号仲裁裁决,认为: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签写辞职申请,故本委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处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进行计算,认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故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3392元(5580*60%*4),扣除已支付的5400元,还需支付7992元(13392-5400)。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故护理费不支持。因申请人未提供相应票据,故鉴定费不支持。裁决结论为:一、确认申请人杨仁贵与常熟瑞诚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常熟瑞诚模具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杨仁贵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992元,共计32992元。三、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人应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处理,被申请人应尽积极配合义务。四、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常熟瑞诚模具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没有实际返厂工作。本院认为,被告杨仁贵的受伤已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应予保护。被告杨仁贵的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经其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相应待遇。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7992元均合法有据,应由原告支付。原告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常熟瑞诚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仁贵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解除。二、原告常熟瑞诚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仁贵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992元合计3299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杨仁贵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银行账户)。三、驳回原告常熟瑞诚模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熟瑞诚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