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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吉胜、徐家锋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吉胜,徐家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吉胜,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家锋,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诉人王吉胜因与被上诉人徐家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吉胜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王吉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王吉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王吉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唐红旭审 判 员  王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尚春丽书 记 员  罗梦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