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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侯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珊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989号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圳泉。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忠,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珊珊,女,汉族。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侯珊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植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