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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唐胜群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唐胜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0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冯国红,行长。被执行人:唐胜群,男,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告唐胜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唐胜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依据该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唐胜群偿还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2,987.72元、截止至2016年1月23日的金穗贷记卡透支利息1,128.38元、滞纳金172.63元及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全部透支欠款结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唐胜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证券、金融及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集中查询查明,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及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