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22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艳申请执行郑鲁闽、张为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郑鲁闽,张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22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梁艳,女,住安徽省合肥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被执行人:郑鲁闽,女,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被执行人:张为国,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据(2016)皖0111民初299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申请人梁艳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维也纳森林小区高层2幢1102室(产权证号:蜀0536**号)房产。现因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梁艳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维也纳森林小区高层2幢1102室(产权证号:蜀0536**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