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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二初字第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森达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森达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赣州市新锦盛钢材有限公司,江西锦海实业有限公司,庄壮鑫,张淑华,池延凯,池中信,赖沂生,赖玲媛,黄振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751号之一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城南大道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敬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飞元,系该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罗文楷,系该联社职工。被告赣州市森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赤珠岭9-13号。法定代表人池延凯,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工业一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黄振胜,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市新锦盛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新赣南路87号4栋。法定代表人庄壮鑫,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锦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东阳山路45号金龙花园南座1单元301#。法定代表人赖沂生,公司董事长。被告庄壮鑫,男,汉族,1987年3月6日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张淑华,女,汉族,1965年10月5日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池延凯,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生,住广东省揭东县。被告池中信,男,汉族,1992年4月1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赖沂生,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赖玲媛,女,汉族,1991年8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黄振胜,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森达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赣州市新锦盛钢材有限公司、江西锦海实业有限公司、庄壮鑫、张淑华、池延凯、池中信、赖沂生、赖玲媛、黄振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称已与被告进行协商处理。经本院依法审查,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市森达实业有限公司、赣州新雅长生制衣有限公司、赣州市新锦盛钢材有限公司、江西锦海实业有限公司、庄壮鑫、张淑华、池延凯、池中信、赖沂生、赖玲媛、黄振胜的起诉。审 判 长  彭永红审 判 员  许德平人民陪审员  廖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