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861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庚、马文君,系葫芦岛市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广东街。原告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46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葛凤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欣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