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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梅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梅某,女,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执行梅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振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