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梅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梅某,女,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执行梅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振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