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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平与马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马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063号原告:李平,男,生于1975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魏建华,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建兵,男,生于1981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李平诉被告马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对被告马建兵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李平承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唐玉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