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平与马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马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063号原告:李平,男,生于1975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魏建华,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建兵,男,生于1981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李平诉被告马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对被告马建兵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李平承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唐玉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