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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柴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柴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294号原告: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零号路11号-6-2。法定代表人:刘丽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增强,该公司财务总监。被告:柴华,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海泽华宇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38元,减半收取3569元,由原告天津市盛佳世纪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静速录员  李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