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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淄博兰玉经贸有限公司与苗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兰玉经贸有限公司,苗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886号原告:淄博兰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园92-5-201。法定代表人:边存国,职务:执行董事。被告:苗文军,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淄博兰玉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兰玉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兰玉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