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淄博兰玉经贸有限公司与苗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兰玉经贸有限公司,苗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886号原告:淄博兰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园92-5-201。法定代表人:边存国,职务:执行董事。被告:苗文军,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淄博兰玉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兰玉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兰玉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