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邹菊华与张应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菊华,张应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邹菊华,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被申请执行人:张应林,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关于申请人邹菊华与被执行人张应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云2326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移送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应林主动履行了给付邹菊华伤后经济损失10000元、缴纳诉讼费100元,合计10100元的义务。本院(2017)云2326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中应履行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