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宏宇与被上诉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宏宇,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宏宇,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11-1号4、5层。法定代表人:潘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宏宇因与被上诉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9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宏宇与被上诉人中海物业达成和解,上诉人高宏宇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宏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宏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高宏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卓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单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金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