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中书与陈大爱、武穴市晓兰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中书,陈大爱,武穴市晓兰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吴中书,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被执行人陈大爱,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黄冈市武穴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武穴市晓兰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182000034597。法定代表人陈大爱,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02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前支付欠款172600元.但二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陈大爱及其妻刘菊阳于2015年5月13日与黄冈中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明珠广场A栋三单元1202室房屋一套(合同编号:HG2015-00383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鄂黄房预字(2012)03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大爱购买的位于黄州区明珠大道明珠广场A栋三单元1202室房屋(合同编号:HG2015-00383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鄂黄房预字(2012)033号)一套(查封财产价值以20万元为限)。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陈大爱负责保管,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不得设置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再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