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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林荫大道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林荫大道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771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林荫大道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附1号,注册号500105007571067。法定代表人:邓淑芬,职务不详。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重庆林荫大道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林荫大道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徐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荫大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答辩:1、原告音集协于2017年4月11日诉请本院,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第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第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被告林荫大道公司未答辩。二、本院查明事实:(一)关于作品《童年》1、作品名称:《童年》;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二)关于作品《眼底星空》1、作品名称:《眼底星空》;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三)关于作品《远走高飞》1、作品名称:《远走高飞》;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四)关于《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的画面仅仅是对演唱的客观记录,并未表达歌曲的思想,属于录像制品,不属于作品,且原告主张权利的视频与其公证取证的视频不相同也不近似,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作品的放映权不予支持。(五)关于作品《春天花会开》1、作品名称:《春天花会开》;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三、本院采信证据:1、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及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3、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声明》及重庆市公证协会比对查验证明;4、(2016)渝北证字第2263号公证书。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童年》、《眼底星空》、《远走高飞》和《春天花会开》的权利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品质商务会所”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本院综合涉案作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24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林荫大道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音乐电视作品《童年》、《眼底星空》、《远走高飞》和《春天花会开》;二、被告重庆林荫大道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2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林荫大道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辜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