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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振甫与杨成盟、高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甫,杨成盟,高利丽,安西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751号原告:王振甫,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朱金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盟,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高利丽,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安西训,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原告王振甫诉被告杨成盟、高利丽、安西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杨成盟、高利丽、安西训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振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全义审 判 员  刘世虎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