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金牛区铁雄活动板式房屋材料厂与杨其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铁雄活动板式房屋材料厂,杨其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565号原告:金牛区铁雄活动板式房屋材料厂,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办石门村*组,注册号:510106600342836。负责人:黄洋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利,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回春镇,系原告职工。被告:杨其云,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金牛区铁雄活动板式房屋材料厂与杨其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铁雄活动板式房屋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牛区铁雄活动板式房屋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计870元,由原告金牛区铁雄活动板式房屋材料厂负担。审 判 员 江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叶莉君书 记 员 吴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