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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月、谭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月,谭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胡月,女,生于1977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晓东,男,生于1984年4月29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月与被执行人谭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3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谭晓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月借款本金110000元。定于2017年3月24日前偿还60000元,在2017年10月28日前偿还50000元。如逾期偿还,则由被执行人谭晓东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9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胡月与被执行人谭晓东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3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陈千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谭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