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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林珍与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社科乡下会村。法定代表人:祁明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飞,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973年月9月1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明。上诉人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7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公开询问当事人,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7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唤梅审判员  高美平审判员  郭一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蔡 丽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该案应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从程序上,本案与另案原告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均系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应当并案审理。从实体上,双方对涉案合同解除的时间以及治疗工伤的医疗费5000元、脑梗医疗费已报销又判决支付的问题、停薪留职期间究竟是最低生活补贴还是最低工资保障等争议较大。请你院重审中将两案合并审理,查清事实裁决。二0一七年六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