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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民终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佰群、湖州练市意康鞋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佰群,湖州练市意康鞋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8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沈佰群,男,汉族,1965年7月23日出生,住南浔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州练市意康鞋材厂。住所地:南浔区练市镇水口村水口集镇。注册号:330504000053042。上诉人沈佰群为与被上诉人湖州练市意康鞋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沈佰群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佰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啸啸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王丽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盛同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