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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8101民初882号原告符某,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符某因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原告符某诉称:1990年,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1991年原告与被告就一起同居生活,一直没有登记,原告与被告生活头几年感情还可以,1992年8月18日生一子取名叫张某1,现已参加工作,1999年2月28日又生一子叫张某2。2014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补办了登记。原告与被告生活头几年感情还可以,但由于性格不合,被告与原告经常因为琐事吵架,每次吵架被告总打原告,导致两人感情越来越淡,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1、张某2已经成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张某同意与原告符某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符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金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孔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