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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郝胜伟与周政强、冯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胜伟,周政强,冯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681号原告郝胜伟,男,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周政强,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冯超超,男,1980年4月6日生,住汝州市。原告郝胜伟诉被告周政强、冯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郝胜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胜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郝胜伟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霄汉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