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丹丹与智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丹丹,智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710号原告:马丹丹,女,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智晓东,男,1981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马丹丹与被告智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丹丹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丹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马丹丹承担。审 判 员 牛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耿子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