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7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7404号原告: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城镇政府街1号。法定代表人:任保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波,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南路151号园东小区19幢4层。负责人:李广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菊,女,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朝,男,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