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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蒋才先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才先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000号罪犯蒋才先,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才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5000元(已履行11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六年七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才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才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蒋才先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才先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戴皖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