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袁义五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义五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3刑初4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义五,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李呈村农民,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李辉,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义五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义五及其辩护人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袁义五驾驶鲁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EW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3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4公里附近时,与前方停车等红灯的李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鲁E×××××号小型轿车与前方停车等红灯的庄某驾驶的鲁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EW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李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袁义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袁义五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被告人袁义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以被告人袁义五系初犯、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义五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书面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袁义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义五供述,证实2017年1月3日上午10点多,其驾驶金浩物流公司的鲁E×××××牵引鲁EW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从单位出发去东营港装原油。大约11点40分左右,其沿3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孤岛加气站北侧的红绿灯路口以南时,因天气有雾,看不清路况,追尾撞上前面一辆轿车,轿车撞上了前方停着等红灯的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轿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其打电话报了警。(二)证人证言1、证人庄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3日上午10点多,其驾驶金浩物流公司的鲁E×××××牵引鲁EW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从单位出发去东营港装原油,11点40分左右,其沿310省道行驶至孤岛加气站北侧的红绿灯路口,停车等红灯时,听到车后面有很大的撞击声,同时车往前一撞,其意识到出事故了,赶紧下车查看情况,看到同事袁义五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车撞上了一辆黑色轿车,黑色轿车又撞到了其驾驶的车上,轿车严重变形,轿车司机出不来,袁义五报了警并拨打了119,其打电话报了120。2、证人燕某证言,证实其是鲁E×××××号轿车的登记车主,2014年其把车卖给了李某,但是没有过户。3、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是袁义五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押运员,事故发生时其在车上睡觉。(三)书证1、河口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122接处警信息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的接处警情况。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袁义五的机动车驾驶证。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证实涉案车辆证照齐全,被告人袁义五、庄某具备驾驶资格。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李某具备驾驶资格及驾驶的车辆的情况。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袁义五的基本情况与起诉书载明一致。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袁义五案发时胶体金法样本检测呈阴性。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某已死亡。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袁义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某、李某不承担责任。9、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袁义五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0、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事故发生后依法提取了庄某、袁义五、李某的血样。11、刑事谅解书、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双方自行和解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袁义五的行为谅解的情况。(四)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勘验案发现场的情况。(五)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李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导致死亡。2、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庄某、袁义五、李某的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3、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的发生过程及肇事车辆的行驶速度。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义五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袁义五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义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肇事车辆的保险金额足以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袁义五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义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战杰代理审判员 祁 萌人民陪审员 李顺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房 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