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福星与怀仁县万澳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薛有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星,怀仁县万澳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薛有平,徐宽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475号原告:刘福星,男,1966年8月3日生,汉族,怀仁县人,农民,现住怀仁县。被告:怀仁县万澳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仁县金沙滩镇小东庄村。法定代表人薛有平,任公司董事长。被告:薛有平,男,46岁,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告:徐宽元,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刘福星与怀仁县万澳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薛有平、徐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福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福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福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刘福星负担。审判员 张春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