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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振海与刘继文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海,刘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海,男,1967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继文,男,1962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王振海与刘继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振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621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宁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