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振海与刘继文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海,刘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海,男,1967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继文,男,1962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王振海与刘继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振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621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宁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