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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苏州麦佳宜商业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苏州麦佳宜商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641号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3号2081。负责人:赵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系公司员工。被告:苏州麦佳宜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新巷村。法定代表人:石丽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苏州麦佳宜商业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谭怡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