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陶贞平与金佩佩、胡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贞平,金佩佩,胡国辉,郭中海,董香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1民初2159号原告:陶贞平,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勋西县。。被告:金佩佩,女,35岁,汉族,住霸州市。被告:胡国辉,男,37岁,汉族,住霸州市。被告:郭中海,男,36岁,汉族,住霸州市。被告:董香焕,女,38岁,汉族,住霸州市。原告陶贞平诉被告金佩佩、胡国辉、郭中海、董香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陶贞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陶贞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贞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艳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东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