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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治强、田立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强,田立军,衡水贵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90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强,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田立军,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衡水贵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建桥乡王弓匠。组织机构代码证:792689992。法定代表人:田立军,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治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立军、衡水贵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57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及房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