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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益民与张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益民,张艳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2741号原告:李益民,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艳超,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民与被告张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益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益民负担。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