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益民与张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益民,张艳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2741号原告:李益民,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艳超,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民与被告张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益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益民负担。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