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大定与叶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定,叶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633号原告:张大定,男,1953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勤田,男,194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叶蒙,女,1992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张大定与叶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定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大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张大定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陶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