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立杰、李少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杰,李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立杰(360302198712184512)被执行人李少云(3603021969090150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少云名下的赣J×××××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龚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