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2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阮玉林、刘奇凤、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阮玉林,刘奇凤,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245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64号。法定代表人:陶成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霞,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寿宏,男,1959年6月11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被申请人:阮玉林,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申请人:刘奇凤,女,1988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申请人: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阮玉林、刘奇凤、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阮玉林、刘奇凤、南京华欧舜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计3088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5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宗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