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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历城区邵婷奶茶店等与山东新海峡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婷,山东新海峡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历城区舒顺奶茶店,董娜娜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49号原告:历城区邵婷奶茶店,经营者邵婷,住所地济南市。原告:邵婷,女,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枣庄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召,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健,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海峡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洪健勇,总经理。第三人:历城区舒顺奶茶店,经营者董娜娜,住所地济南市。第三人:董娜娜,女,汉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章丘水寨镇张家林村南门77号。原告历城区邵婷奶茶店、邵婷与被告山东新海峡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历城区舒顺奶茶店、董娜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城区邵婷奶茶店、邵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历城区邵婷奶茶店、邵婷负担。审判长  刘军生审判员  李 玉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