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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熊忠涛、陈良超与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忠涛,陈良超,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516号原告:熊忠涛,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原告:陈良超,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1-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084968X5。法定代表人:陈翠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忠涛、陈良超诉被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熊忠涛、陈良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忠涛、陈良超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忠涛、陈良超撤诉。本案受理费1967元,减半收取983.50元,由原告熊忠涛、陈良超负担。审判员 朱 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迎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