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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兆燕与十堰东风万得福超市有限公司、湖北东风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东风万得福超市有限公司,李兆燕,湖北东风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海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东风万得福超市有限公司(原名十堰东风就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法定代表人:王相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学振,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兆燕。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平。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审被告:湖北东风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名东风汽车公司电视台)。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祝卫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征。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审被告:王海东。上诉人十堰东风万德福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兆燕、原审被告湖北东风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0)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十堰东风万德福超市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已经与李兆燕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十堰东风万德福超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十堰东风万德福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十堰东风万德福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韧审判员 张 妍审判员 刘占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胥心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