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一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邝建文诉被执行人赵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建文,赵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邝建文。被执行人赵学军。申请执行人邝建文诉被执行人赵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石厦村众孚新村1栋1-404房产50%的产权,本院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林申审判员 郝江山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黎家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