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毅与被告中冶置业南京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中冶置业南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822号原告:张毅,女,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平,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钧,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冶置业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1-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晓艳,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毅与被告中冶置业南京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6月8日,原告张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宋红宁人民陪审员  吕旦华人民陪审员  唐晓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方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