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5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伟军与上海浩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军,杨枫,上海浩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5968号原告:黄伟军,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顺杰,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森虹,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枫,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上海浩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枫,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伟军诉被告杨枫、上海浩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体育用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顺杰、钱森虹,被告杨枫、浩瀚体育用品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伟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枫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万元,并按年利率9.6%计算支付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浩瀚体育用品公司对被告杨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杨枫系朋友关系,被告浩瀚体育用品公司系被告杨枫实际控制的公司。2015年2月10日,被告杨枫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200万元,约定2016年3月份还款,每月利息1.6万元,被告浩瀚体育用品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原告通过其公司财务孙海英的账户转账至被告杨枫名下账户200万元。上述借款期限内两被告仅支付了相应利息。因两被告逾期未还清借款,被告杨枫于2016年3月13日重新出具借条,约定每月利息1.6万元,借款本金于2016年10月底前归还100万元,2017年1月15日前归还100万元,被告浩瀚体育用品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因被告至今未还清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借条一份、浦发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被告杨枫、浩瀚体育用品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经过属实,借条系被告杨枫出具,由被告浩瀚体育用品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曾口头答应无需支付自2016年10月起的借款利息,现仅同意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因经济困难,希望能延期到年底偿还借款。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原告未承诺免除利息,不同意年底偿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枫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杨枫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3日,被告杨枫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借黄伟军人民币贰佰万元,利息1.6万/月,月付,本金2016年10月底前还款壹佰万元,2017年1月15日前还款壹佰万元”,担保人处盖有上海浩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图章。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枫向原告黄伟军借款200万元,有被告杨枫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提供的银行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杨枫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约支付利息,与法不悖,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浩瀚体育用品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原告要求被告浩瀚体育用品公司对被告杨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原告曾口头承诺免除部分利息,现原告予以否认,两被告亦无证据证明此节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伟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按年利率9.6%计算支付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上海浩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12元、减半收取11,6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林 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