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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芒果量贩音乐茶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芒果量贩音乐茶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159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代理人:彭泊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芒果量贩音乐茶座,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经营者:周蔚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芒果量贩音乐茶座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龙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