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心宇、黄瑞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心宇,黄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心宇,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东兴市人,住所地东兴市。被执行人:黄瑞明,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张心宇与黄瑞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黄瑞明在钦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未领取的工程款6595729.59元,并已扣划2442138.57元及查封其房屋,但现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世军 微信公众号“”